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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

经查,我局发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在执行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或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对瑞达期货全资子公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贸易业务收入核算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作出的审计判断不谨慎,导致未能发现公司错报。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部分审计底稿中未见比对发函收件地址和回函寄件地址、发函收件人与回函寄件人是否相符的工作记录,且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核实上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底稿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容诚所部分审计底稿对异常情形的审计说明记录不完善,个别底稿记录不准确。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作为瑞达期货有关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容诚所、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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