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壹网壹创))
张帆:你作为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于2025年1月14日减持股份,当日持股比例触及1%整数倍,未及时披露股份变动情况,迟至2025年4月7日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