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富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王建沂、王春仙:经查,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建沂作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仙作为你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王建沂、王春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快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