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点金学(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点金学(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单位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信息披露,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