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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时报网 媒体 2025-06-21 07: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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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6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延展货币经纪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同时,适度提高了货币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以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同时,修订后的《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货币经纪公司的业务经营规则、强化了风险监管,并增设专章加强经纪人员行为监管。《办法》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同步废止。

目前国内共有6家货币经纪公司,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当前货币经纪公司服务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在提高金融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经营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风险问题。现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发布于2005年,《办法》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货币经纪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相较现行规定,《办法》结合金融市场发展以及监管实践,对货币经纪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优化调整,适度延展经纪业务范围,允许货币经纪公司为金融机构之间货币、债券、外汇、黄金、衍生品等市场交易提供撮合服务;同时,明确衍生品经纪业务品类,即明确货币经纪公司撮合金融机构之间的衍生品交易不包括权益类、商品类衍生品;此外,与现行相关规制衔接,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利用经纪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市场行情数据,向客户提供数据服务。

优化业务范围同时,《办法》还强调要从严把好准入关口,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由现行的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提高至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同时,对出资人资质条件也有进一步优化,增加条件的同时也对原有要求作出细化。例如,在资金来源上,《办法》要求出资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在出资比例方面,要求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等。

《办法》还结合货币经纪公司特点,修订完善合规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监管要求,更加注重数据安全管理。

此外,《办法》增加了“经纪人管理”专章,加强对经纪人员行为规范的管理。具体规定包括健全经纪人管理机制、防范经纪人道德风险两大方面。其中,在防范道德防线层面,《办法》要求货币经纪公司加强对可疑交易、通讯工具、经纪业务场所、经纪人员档案等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权限管理,明确经纪业务的禁止性事项,防止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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