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硕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硕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嘉:
经查,深圳硕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部分产品尚未完成工商变更及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变更管理人、个别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变更管理人的情况下已开始实际履行管理人职权,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说明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王嘉负责深圳硕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等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硕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