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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013号

(原标题:关于对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013号)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高新)作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智造)重整投资人,在2021年11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作出承诺:“东方网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合计不低于2.5亿元。如未能实现的,重整投资人将在第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以货币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2025年4月29日,东方智造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的公告》。明确2022年至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东方智造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合计38,850,074.57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金额为211,149,925.43元。科翔高新触发了业绩补偿义务,应在审计报告公布后30日内向东方智造以货币方式补足211,149,925.43元。

截至本决定作出日,科翔高新共向东方智造支付业绩补偿款4,000万元,未按期于2025年5月28日前足额支付承诺应补偿的货币资金。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承诺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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