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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来华、王永刚、刘增伟:

2025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分别调减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净资产。

你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孙来华作为时任董事长、王永刚作为时任总经理、刘增伟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孙来华、王永刚、刘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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