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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龚勇、戴勤永、王润、曾庆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龚勇、戴勤永、王润、曾庆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25〕13号

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龚勇、戴勤永、王润、曾庆德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曾用名: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龚勇、戴勤永、王润、曾庆德:

经查,你们在2019年至2022年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联合或公司)的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ST联合于2020年1月1日按要求适用新的收入准则,但你们未就公司业务适用新收入准则的相关情况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并记录在审计底稿中。

二是你们在2019年至2021年ST联合成本、费用等项目,以及2019年至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的审计中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是2019年、2020年,你们在ST联合收到相关业绩承诺方支付的业绩补偿款的审计过程中,存在专业判断错误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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