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刘元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刘元辉:
2024年8月17日,你因涉嫌犯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股份或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恒邦股份副总经理,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现要求你于2025年6月20日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