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硕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硕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