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垒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垒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上海垒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42029057X,以下简称上海垒土或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未尽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