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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兴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李兴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兴春:

经查,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未严格履行风险揭示程序,未审慎核验投资者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未与部分投资者签订私募基金合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开展资金池业务,未完整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以及私募基金投资交易记录、基金投资运作、决策过程性与交易性指令性文件,未按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向我局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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