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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夏晓亮、蒋朝镖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夏晓亮、蒋朝镖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夏晓亮、蒋朝镖:
经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册所)、夏晓亮、蒋朝镖在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建设)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从事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查验计划、内部讨论及复核记录缺失,违反《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天册所对成龙建设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情况,公司合同、项目情况,纳税情况等通过访谈、书面审查、网络查询等进行查验过程中,网络查询记录留痕不规范,部分网络查询记录、分析判断留痕缺失,部分书面审查、访谈笔录留痕缺失。违反《执业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三是天册所对成龙建设审计报告材料、纳税申报材料进行查验过程中,对材料不一致的信息作进一步查证的留痕缺失,违反《执业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是天册所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违反《执业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前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强化勤勉尽责,不断提高执业质量。你们应切实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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