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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九盈无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九盈无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九盈无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举报事项核查中发现,你公司在管理“嘉兴同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期间存在管理未备案私募基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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