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曾飞然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曾飞然:
经查,四川天睿博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三是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四是未按规定程序收集部分投资者资产证明,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未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