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子公司与个别客户及推广商针对部分销售事项签署了附带责任义务条款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但相关协议签署及承诺安排未纳入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公司内部对业务及合同管控存在缺陷,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部分重大事项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财会〔2010〕11号)第六条、第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并于2025年6月8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