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州天诚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61号关于对广州天诚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州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经查,你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以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