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营业部应当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同时,你营业部要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提升员工合规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