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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南期货有限公司长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西南期货有限公司长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南期货有限公司长春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异常交易行为核查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排查风险。二是对居间业务合规管控不足。对个别居间人名下客户与公司其他客户IP地址、MAC信息均一致的情形回访工作不充分,对个别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MAC信息一致情形未予以核查。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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