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盐城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盐城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盐城锋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核查举报事项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二、基金产品部分投后管理档案材料缺失,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