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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09号

(原标题:关于对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09号)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光明、文政、王小龙:

2025年4月12日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旅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超额亏损子公司债权、出租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对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三季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桂林旅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桂林旅游时任董事长申光明、现任总裁文政、现任财务总监王小龙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桂林旅游、申光明、王小龙、文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桂林旅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桂林旅游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保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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