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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凌锦明、吴秀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凌锦明、吴秀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凌锦明、吴秀姣:

经查,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商誉减值计提依据不充分,未充分考虑合作洽谈不确定性及经营策略转变的影响,且盈利预测期后实现率较低。

二是合并报表范围不完整,导致2023年营业收入少计402.58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0.04%,净利润少计694.21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1.37%。。

此外,存在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规范、采购及存货管理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李卫国作为公司董事长、凌锦明作为公司总经理、吴秀姣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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