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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袁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袁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袁硕:

经查,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内控报告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关于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内控报告的专项说明》《审计委员会对2024年审计机构履职报告》等8项公告文件。2025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显示,公司前述8项公告文件存在多处错误。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袁硕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袁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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