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承慧、史强、易美怀、沈龙强、ZHANG JING(张静)、施周祥、李静: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资金占用、担保、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事项;二是少计费用虚增利润导致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2022年3月25日《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股权结构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2年9月9日《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2022年11月5日《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冻结及司法拍卖被动减持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公告》披露不完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及第五十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邹承慧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时任董秘沈龙强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责任,时任财务总监施周祥对上述第一、二项违规事项承担责任,时任总裁史强、时任总裁易美怀、时任董秘ZHANG JING(张静)、时任财务总监李静对上述第一项违规事项承担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邹承慧、史强、易美怀、沈龙强、ZHANG JING(张静)、施周祥和李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