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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葛文越、袁莉、毛翔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葛文越、袁莉、毛翔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葛文越、袁莉、毛翔祖:

经查,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鑫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4月29日,上海凯鑫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营业收入8,160.5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44.65万元。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凯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葛文越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葛文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袁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袁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毛翔祖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毛翔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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