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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曾令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曾令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令郢:

经查,上海盎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42105291X,以下简称上海盎泽或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事实:

上海盎泽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曾令郢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我局决定对上海盎泽、曾令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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