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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一方恒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一方恒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前海一方恒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对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审核不审慎、对交易合同合规性和入池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未能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保理业务管理系统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资产支持证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导致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存在瑕疵。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下同)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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