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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瑜:

经查,你在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为客户在公司外部平台进行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参与提供个别询价、转发报价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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