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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15号)

(原标题: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15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临2025-026)显示,你公司于2024年3月6日使用62,898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5年3月5日到期后未归还,单次补充流动资金已超过12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归还募集资金,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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