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9月6日,你公司通过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承诺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增持不低于6000万元珈伟新能股票。截至2025年3月6日,本次增持计划届满,你公司未增持珈伟新能股票。
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下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