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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林志斌、葛昶、曾永红、杨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林志斌、葛昶、曾永红、杨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志斌、葛昶、曾永红、杨明东:

经查,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瑞达期货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子公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核算不规范,以前年度部分贸易类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导致瑞达期货有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公司已更正前期会计差错。

瑞达期货的上述有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林志斌作为瑞达期货董事长,葛昶作为公司总经理,曾永红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杨明东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志斌、葛昶、曾永红、杨明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切实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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