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存在不足,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存在的不当展业行为把关不严。二是存在部分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九条、《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20年修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强化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