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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06号

(原标题: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06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向客户介绍人支付报酬,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为客户“绕标套现”提供便利,客户回访不规范、不到位等违规行为。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条第五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十九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引以为戒,切实整改,强化人员管理,开展违规问责,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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