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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4-18 15: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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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059 号

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福成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965;

李良,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伟,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5 年 3 月 22 日,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其中“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

“十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显示,公司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与公司同日公告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类型不一致。

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更正<2024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称,经自查发现《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错误,对相关内

《2024 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十

容进行更正。更正后,

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显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综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属于年度报告中的重要信息,公

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情况披露不准确,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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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较大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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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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