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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观察|山大电力冲刺IPO过会,近7成收入依赖单一大客户,曾存在隐名股东

来源:红星资本局 媒体 2025-04-17 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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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IPO观察|山大电力冲刺IPO过会,近7成收入依赖单一大客户,曾存在隐名股东)

近日,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大电力”)过会,拟在创业板上市。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山大电力的实际控制人为山东大学。而在山大电力成立之初,存在股权代持情况,且有来自山东大学的教职人员曾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山大电力的股权。

4月16日,红星资本局就相关问题向山大电力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近七成收入来自国家电网

税收减免金额占利润总额的两成以上

山大电力是一家致力于电力系统相关智能产品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的企业,其有电网智能监测和新能源两大业务板块,主要产品包括故障录波监测装置和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等。

招股说明书显示,从2022年到2024年,山大电力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78亿元、5.49亿元、6.5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7698.68万元、1.03亿元、1.27亿元。

山大电力的主要客户群体为国家电网及下属子公司等电网企业,其在各报告期内对电网企业的合计销售占比均超过80%。以国家电网为例,从2022年到2024年,山大电力对其销售额分别为3.51亿元、3.83亿元和4.58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高达73.34%、69.81%、69.61%。

不仅是客户集中度高,山大电力的销售区域集中度也较高。在前述报告期内,山大电力在华东地区实现的营收占比分别为58.91%、46.45% 和 50.27%。山大电力称,其地处山东省济南市具有属地优势,并可以辐射经济发达、电力投资较多的华东区域,因此华东区域销售收入占比较高。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山大电力享受了一定的税收优惠。2022年到2024年,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减免金额分别约为2477万元、3263万元和325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8%、28%和23%。

山大电力也在招股说明书中提示称,如果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相关的认定或鼓励条件,则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另外,山大电力还享有一定的政府补助。从2022年到2024年,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为2224万元、2429万元和2268万元。

实际控制人为山东大学

山大有教职人员曾是隐名股东

目前,山大电力的控股股东是山东山大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山大资本”),实际控制人为山东大学。在山大电力的管理层中,多位高管出自山东大学,且早期涉及代持情况。

招股说明书显示,2001年,在山大电力设立时,梁军、张波和丁磊作为该公司的显名股东,存在为其他自然人股东代持的情形,隐名股东共21人。

山大电力的股东(含隐名股东)经过数次变更。2017年4月,梁军、张波、丁磊将登记在各自名下的实际出资人所持公司出资额通过转让予以还原。山大电力曾表示,在此次转让(指2017年4月的转让)完成后,山大电力的股东不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代持情形还在山大电力股东(宁波泉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股东中存在多年。

截图自山大电力的招股说明书

以刘玉田为例,其曾出资5万元,但实际登记在张波的名下。经过多次变更后,刘玉田所持的股份通过宁波泉韵有限合伙人刘红卫代为间接持有。直到2023年3月,刘玉田等人退伙。

红星资本局发现,目前,山东大学官网仍有韩学山和刘玉田的个人资料介绍。其中,刘玉田已不再担任山东大学电气学院院长职务,但还是教授。

山大电力解释称,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颁布时,韩学山、刘玉田和赵建国作为山东大学相关的领导干部,仍持有公司股权。基于简化报备个人投资事项的考虑,上述三人分别委托亲属和相熟的股东代为持有公司股权。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王强告诉红星资本局,如果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身并不违法。不过,山东大学属于事业单位,其教职工、尤其是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若参与经商办企业,可能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另外,王强还向红星资本局表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事业单位人员投资行为是否违规,还需综合是否具有单位审批程序、利益关联性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进行综合判断。”王强对红星资本局说。

另外,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黎炯告诉红星资本局,山大电力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形已经解除”,这意味着山大电力在IPO上市前,已经清理了股份代持情形,消除了公司上市前可能存在的不合规行为。

董事长张波曾有一家公司被吊销

律师:若负有个人责任,则任职资格存疑

张波是山大电力的股东兼董事长。公开资料显示,他出生于1963年,历任山东工业大学(现山东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硕士生导师,山大电力(包括其前身)的董事及总经理等。

天眼查APP显示,张波曾担任山东许继电力成套设备供应有限公司(下称“许继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已于2002年被吊销(工商局对违法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

截图自天眼查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有人因此质疑张波担任山大电力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山大电力披露,张波自2001年4月至2022年9月,历任山大电力的董事、总经理。

欧阳黎炯向红星资本局表示,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要看许继电力公司被吊销的原因,如果张波对此‘不负有个人责任’,仍可在其他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该行为并不违规。”欧阳黎炯对红星资本局说。

王强也告诉红星资本局,“要确认张波的任职资格,需核查许继电力公司被吊销的具体原因、张波是否负有个人责任,只有属于个人违法行为导致吊销才会资格否认。”如果张波负有个人责任,则2005年相应时间前不得担任山大电力的董事/高管。

4月16日,红星资本局就隐名股东、张波的任职资格等问题向山大电力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红星新闻记者 杨佩雯

编辑 肖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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