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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恩捷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和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重庆恩捷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和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重庆恩捷纽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9296852F)存在以下问题:

一、承诺事项履约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1年4月30日,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收购你公司76.36%股份,成为你公司控股股东。针对同业竞争情况,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承诺期限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30日。上述承诺主体未如期履行承诺事项,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二、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2022年至2023年,你公司向重庆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上述业务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是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和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强化规范运作,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整改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内部问责及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该报告应由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你公司公章。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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