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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海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张志强、候长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海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张志强、候长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海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志强、候长红:

经查,山东海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钰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7月,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合计17,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41%;对一家公司违规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为6,8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91%。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众公司股东利益。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张志强、候长红作为海钰生物实际控制人,张志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志强、候长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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