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学政、闻天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傅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学政、闻天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傅丽娜: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们作为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是你们合计持有闻泰科技股份达30%后,2017年2月28日继续增持闻泰科技股份时,未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二是傅丽娜实际控制“茅惠英”账户,在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闻泰科技1.92%股份,未预先披露且超过了减持比例要求。
你们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学政、闻天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傅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