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林峰、罗霞、王冰、贾春琦:

经查,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尚环境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6月、2023年11月,农尚环境子公司武汉芯连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北京昆兆讯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昆兆)分别发生关联交易1000万元,但公司未充分识别上述关联交易,导致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存在与北京昆兆之间的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情形,且存在预付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分类错误情形。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林峰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罗霞、王冰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贾春琦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林峰、罗霞、王冰、贾春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3月14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