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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存档“三会”会议材料中无2023年以来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二是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公司未单独制定《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07年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2012年制定,上述制度未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更新。公司的相关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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