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罗浩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罗浩男:
经查,你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