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罗建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罗建峰:
经查,2015年10月至今,你(身份证号:******************)担任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董事,其间,福特科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2月,福特科时任董事长黄恒标与你、福特科时任董事陆晖二人签订《借款合同》,由你、陆晖二人向黄恒标提供4,000万元借款,福特科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福特科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有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福特科董事,知悉并参与上述事项,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