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2月,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黄恒标与你公司时任董事罗建峰、陆晖二人签订《借款合同》,由罗建峰、陆晖二人向黄恒标提供4,000万元借款,你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你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有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