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王水福、侯晓东、廖海燕、王叶江、濮卫锋: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2022年跨期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2023年未及时披露相关仲裁事项。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公司董事长王水福、时任总经理侯晓东、时任总经理廖海燕、时任财务负责人王叶江、时任董事会秘书濮卫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其中公司董事长王水福、时任总经理侯晓东、时任总经理廖海燕、时任财务负责人王叶江对上述第一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水福、时任总经理侯晓东、时任董事会秘书濮卫锋对上述第二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水福、侯晓东、廖海燕、王叶江、濮卫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