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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洋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李洋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洋:

经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分公司多名员工不区分客户实质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一段时间内主动为多名投资者代开虚假收入证明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该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至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分公司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事项未尽管理职责:多名员工在投资者开具收入证明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致使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的多份材料不实;分公司亦未发现个别合格投资者投资经验证明材料存在明显错误。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分公司存在向非营销岗下达营销任务,合规岗招揽客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现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充分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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