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金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5〕5号
金芬:
我局在对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瑞医药)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多瑞医药于2021年12月21日使用募集资金7,300万元,购买恒丰银行7天期通知存款(到期可滚动续存),未履行披露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