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夏银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夏银水:
你作为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你配偶张俊芳于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7,600股,交易金额134,017元,2025年2月21日卖出公司股票7,600股,交易金额136,576元,买卖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