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评估师王昆、张志飞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及评估师王昆、张志飞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24 号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王昆、张志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王昆、张志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金浩)接受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委托,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京蓝)2022 年年报合并中科鼎实形成商誉的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目标资本结构选取不合理。北京中金浩在中科鼎实商誉减值测试中,采用目标资本结构计算折现率,目标资本结构采用可比公司的平均资本结构,而可比公司 2022 年的平均资本结构为 109.66%, 与中科鼎实 2022 年评估基准日实际资本结构的 2.81%差异巨大,且*ST 京蓝及其实控人已于 2021 年 7 月被确认为失 1信被执行人,中科鼎实已明显缺乏融资能力,北京中金浩认为中科鼎实可以实现目标资本结构缺乏合理性。以上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 1 号》第五项“资本结构”的相关规定。 二是利用审计机构函证结果不审慎。北京中金浩对货币资金及其他往来科目执行函证程序时直接采用了审计机构的函证结果,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审计机构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合理性进行核查验证,未对函证回函结果进行复核分析,未对其充分性进行评价。以上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第七条、第十五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 号)第七条的规定。 三是评估报告内容存在遗漏。第一,北京中金浩未将 2022年中科鼎实 2,142.42 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的情况作为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第二,北京中金浩未将中科鼎实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情况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该担保用于*ST 京蓝时任副总裁殷晓东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 2,000 万元贷款。以上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 四是评估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出具评估报告之后,北京中金浩才向中科鼎实获取“资产评估明细表”并归入工作底稿,以上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第七条的规定。 北京中金浩作为*ST 京蓝 2022 年年报中中科鼎实项目的评估机构,王昆、张志飞作为该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第 2.1.4 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3 月 7 日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