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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聂在建、程保华、于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聂在建、程保华、于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聂在建、程保华、于俊玲:

2022年11月,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生物或公司)对外投资6,000万元持有山东沛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学生物)股权,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经查,2023年末,三元生物采用收益法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采用的收入增长率、净经营资产增长率、折现率等指标选取依据不充分。相关取值依据仅为沛学生物所作的盈利预测,未获得进一步证据资料,未对相关取值进行详细的分析测算。

二是部分指标选取不恰当。在计算“净经营资产增加”指标时,未考虑“经营营运资本增加”和“经营性长期负债增加”等指标的影响,仅简单按照10%的增长率测算。另外,在计算“净经营资产增加”指标时假设的增长率是30%,但在实际测算过程中却按10%计算,与假设不符。

三是公司在计算最终可收回金额时,未考虑所持沛学生物股权比例。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聂在建作为公司董事长、程保华作为公司总经理、于俊玲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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